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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通知

 

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文件

 

软考办[2006]2号

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通知


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:

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,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,推动中韩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,分别受中国信息产业部、人事部和韩国信息与通信部委托,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与韩国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(以下简称中韩信息技术考试)的考试标准,于2006年1月19日签署了《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》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:

中国的考试级别
(考试大纲)

韩国的考试级别
(技能标准)

软件设计师

信息处理工程师

程序员

信息处理产业工程师

二、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,加强对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,不断扩大考试规模,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,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。

三、应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,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,提高考试质量,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。

四、应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、教育机构,充分利用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,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,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。

五、以中韩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,积极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改革,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。

 

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(水平)考试办公室

二○○六年二月二十八日

2012-1-14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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